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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下调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新闻》

发布时间:2020-08-28 19:09:23 阅读: 来源:电圆锯厂家

2015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费率均将下调。记者昨天从人力社保部获悉,工伤保险将行业类别由之前的3类细化为8类,同时各单位的费率可上下浮动,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同时,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而在同一行业内,又细化不同的档次。

各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这意味着各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可动态调整。

人力社保部表示,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而经过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

在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而对于未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则无需降低相应费率。

据介绍,合理是指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的情况是各地并不均衡,有的当期收不抵支,有的存量就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由此,人力社保部强调降低费率不搞一刀切,只有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相应费率才须下调,并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人力社保部明确,此次调整费率不会影响待遇支付,调整之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估计一年可减轻单位负担12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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