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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推租赁型职工宿舍每间最多8人人均不低于4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1-01-09 01:57:15 阅读: 来源:电圆锯厂家

《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5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须500平方米以上独立建筑

意见指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来源包括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以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通知》规定,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意见特别提出,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

意见明确,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用工单位应切实加强职工集体宿舍的内部管理,不得将违法建筑及不具备建筑、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的房屋用于职工居住。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改建集体宿舍不设燃气厨房

意见规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后期使用的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于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运营主体,和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而拒不退出集体宿舍的用工单位、个人,在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负面清单。

与意见同时发布的,还有《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导则要求,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集体宿舍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

导则还规定,单元式集体宿舍公共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其他宿舍走道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住房间时不应小于1.6米,当双面布置居住房间时不应小于2.2米;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间居住房间均应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防烟面罩等器材,并应张贴疏散示意图。

此外,导则要求,每日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每2小时防火巡查、检查一次;严禁在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等。

■专家解读

体现疏堵结合利于租购并举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表示,这些年随着北京拆违、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群租房整治以及地下空间清理的大力推进,城市面貌、老百姓的居住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提升。但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那些原来租住在违建、群租房、地下室的人员,在违建、群租房和地下室被拆除、清理整治之后,在市场上找不到与他们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房源。

这些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所离不开的人员,比如环卫工人、家政人员等等。现在借鉴学校、部队、产业园区集体宿舍的做法,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能够就近解决这些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最基本的居住问题,解决了这些人员安全、稳定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了职住平衡,也保障了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的正常运行,对于“疏解整治促提升”的顺利推进也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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